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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加固 如何确定房屋及工程安全质量鉴定标准?
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决定了购房人能否主张退房,是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如确定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应当由谁来确定,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由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
随着2001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把以前由政府部门验收发证,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报政府部门备案。
关于房屋的合格谁来负责检测?什么样的房屋才算合格呢?
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有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建设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验收。1998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
从上述案件所涉的检测公司及被告开发商理解来看,实务中是有不同的理解的。其核心问题是: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就必然得出“质量不合格”的结论?还是要“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危害房屋的安全使用或严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或者还有其他条件?
如何确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与否?当前法律法规、甚至行业规范,都没有确立标准,明确如何检测,包括程序性规定或实质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