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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加固 建筑加固工程规范基本规定
建筑加固工程规范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建筑加固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根据其加固材料种类和施工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每一子分部工程应按其主要工种、材料和施工工艺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每一分项工程应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苏州建筑加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 建筑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建筑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 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原结构的清理、修整和支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道和线路以及其他障碍;
2 卸除原结构上的荷载(当设计文件有规定时);
3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
4 搭设安全支撑及工作平台。
修整原结构、构件加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清除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缺陷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理。《高压水射流技术应用规定》列于本规范附录C;
2 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